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驱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外事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包括教师公派留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学生出国留学、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外国专家聘用、外国专家来访、来华留学、国际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事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实行“学校统筹、部门联动、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对国(境)外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是对国(境)外交流工作的主体,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协同配合开展对国(境)外交流。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院”)确定 1名主管外事暨港澳台工作的领导,同时确定 1名外事联络员负责常规工作。
第二章 来访管理
第五条 国(境)外来访人员包括官方人员国和非官方人员。官方人员是指外驻华使领馆人员、各国政要及前政要、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各国政府工作人员等。非官方人员指国(境)外从事科研、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员。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联络、邀请外籍官方人员来校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须邀请官方人员来校交流的,须提前3个月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学校履行审批后方可来校。
第七条 凡以本单位名义邀请国(境)外非官方人员(下简称“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其他交流活动等,须提前 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书面申请,附拟邀请人员名单、国(境)外人员背景材料、相关会议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若国(境)外非官方人员自行与校属单位或个人联系,要求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无需以学校或各学院名义发邀请函的,须提前1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来访。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单位邀请国(境)外非官方人员在公开范围内通过社交软件、电子邮件、在线会议等形式进行线上公共活动的,须提前 1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及背景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线上交流。
第十条 在开展线上或线下对外交流过程中,接待单位须派专人对合作交流过程全程监管,对拟开展交流活动的国(境)外人员信息、日程安排、交流合作内容等情况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报备,国(境)外人员在交流活动开展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合作内容,不得从事与报备内容不符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校属单位或个人的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开展访问、演讲或其他公务活动,不得私自邀请国(境)外人员入校。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进行涉外交流活动或国(境)外非官方人员使用学校场地举办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应将活动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提前1个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章 合作交流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文件,须提前 1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请示,并提供国(境)外机构的相关背景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四条 与国(境)外单位进行合作办学,必须事先对国(境)外合作机构的背景、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论证,认定后将有关材料提前1个月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接受国(境)外机构、组织资助或开展项目合作,须提前1个月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请示,经审核,由学校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境)外机构、组织的资助或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六条 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的因公出国项目、外专引智项目或援外培训等各类涉外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需由组织单位发出相关正式公文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管理
第十七条 外事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提前报备,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外事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校属其他单位服从统一安排,支持配合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一)上级部门安排学校进行外事接待,须坚持服务于大局原则,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并指定具体责任单位。
(二)以校际交流为主、涉及学校多个校属单位协同的外事接待工作,由校领导指定具体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接待工作和接待费用均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
(一)外事接待遵循工作需要和职位对等的原则,重大接待事项需统筹安排,由校领导指定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一般性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络沟通,与相关学院共同负责接待。
(三)原则上涉及某一专业学科领域的来访由对口学院负责接待。
第十九条 邀请单位须认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如需校领导会见,应在“登记表”中注明,提前1个月将填好的“登记表”、国(境)外人员来访日程安排和活动批准函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 外事接待责任单位在外事接待活动中需发挥主要作用,应及时保存有关外事活动的文字材料、图像资料、票据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陪同国(境)外人员在我省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时,须将参观考察的区域及路线提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依照报备内容和路线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带领国(境)外人员考察交流。
第二十二条 在外事接待、国际会议等涉外活动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参访事项、交流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外方泄露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包括未公开发表的重点科技发明和阶段性成果,以及正在试验中的新项目等)。
第五章 对外交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遵照《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青师外字〔2020〕20 号)执行相关手续。在校学生遵照《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青师外字〔2020〕19号)执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 1个月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申报及备案手续。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由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普通教职工至人才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级领导干部至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机关党委)进行审批。
(二)相关部门审批后,副处级领导干部交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交由分管校领导及党委书记进行审批。
(三)所有因私出国(境)人员均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登记备案,参加涉外行前培训并签订承诺书。审批同意并进行培训后,将备案表及邀请函、会议通知等出国(境)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线上教职工请假系统,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按期回国,并在2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同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归国谈话。
第二十六条 参与线上国际交流活动的教职工须提前1个月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参与线上国际交流人员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线上参与国(境)外活动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将备案表及相关交流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
(二)参与线上国际交流中应严格遵循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审批环节中各责任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简化审批手续,妥善留存相关材料,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或参与线上国际交流活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校属单位开展外事工作应遵循“外事无小事”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及时检查和掌握外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妥善处理各种涉外问题,做好涉外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凡属涉外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情况,责任单位须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海师范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情况登记表
2.青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备案表
3.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线上参与国(境)外活动备案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