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聘请外国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的工作,应从我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贯彻"全面规划,广开渠道,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方针。为做好专家聘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专家工作,负责审定聘请专家计划,确定重点,调整布局,评估效益等工作。
第二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聘请和管理外国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签发入境通知以及日常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专家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计划和人选的确定,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各院系要配备一名合作教师,负责协调专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聘请专家要确保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实行外专名额专项目标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他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
第六条 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专家。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选聘。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进行精心安排,要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于培养师资、高层次人才和帮助建立新学科、开设新课程以及专业更新与改造上。专家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每周12-14学时。
第八条 要把专家当作本单位的成员,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友谊交往工作,丰富专家业余生活,组织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九条 聘请专家的经费专款专用,凡学校指标聘请的长、短期专家所需经费,由学校从教育部下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由校财务处管理专家经费,鼓励自筹经费聘请专家。
第十条 校拨经费聘请的专家费用和开支标准,参照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所花费用,经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按照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的通知要求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学校将把专家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状况和效益情况,作为评审下一年度专家经费计划的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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