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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19-01-07 09:07:50  来源:  作者:王彦如

第一部分:总则

年来,随着长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校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聘请的渠道、方式不断拓宽和发展,聘请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为了进一步规范外专的聘请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使外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外专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外籍人员聘请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我校外专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聘请来校工作的外专,均需经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合法入境和居留手续。

二、聘请外专按照“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制。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对各单位聘请的外专在聘请及管理方面给予协助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聘请和教学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须规范办理聘请外专来校工作的相关手续,对持与外专工作身份不符的签证入境、居留许可逾期、中途解聘、变更等聘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聘请单位及相关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解决,以免对学校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四、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外专聘请管理工作,分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和承办人应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的涉外事件发生,保证外专在华合法居留,充分发挥聘用效益。

五、办理聘请外专来校工作的手续、所需材料及要求按照学校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聘请原则及外专资历要求

一、聘请原则

1、聘请外专来校长期任教(聘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上)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2、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所聘外专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

工作急需人才,凡可由我校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

3、所聘外专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法律纠

纷或案件。

4、聘请外专来校任教要根据实际需要,遵循申报的原则:聘请高层次专家为主;逐步减少语言类外专比例,扩大专业类外专比例;理科类外专聘请亦以短期为主,逐步扩大此类外专的聘任比例。所有外聘专家一律实行事前申报,并由职能部门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二、外专类别及资历要求

1、聘请来校长期任教的外专应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需要。 2、专业类专家,应具有硕士或博士以上学位;语言类专家,应具有学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学工作经验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 3、聘请长期外专的院、系的教师及学生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达到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水平。

第三部分:外专聘请程序

一、申报外专计划:

1、每年12月 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需求,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对外专名额进行分配。各聘请外专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青海师范大学聘请外专申请表》,,将下一学年长期专家聘请计划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聘请计划应注明拟聘外专数量、国别要求、专业要求、学历要求、性别及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内容及聘请的必要性),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于本年1月10日前通知各拟聘请外专任教的院、系。

2、每年3月 聘请计划获批后,各单位可开始着手遴选拟聘人员。原则上,外专选聘工作由各聘请单位负责。各聘请单位应广开渠道,力争聘请到高水平的外专来校任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协助推荐适当人选以供选择。

二、落实具体外专人选

分配到外专名额的单位,应积极物色合适人选,应主动向对方介绍学校及本单位情况,并请对方提供详细简历、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专家推荐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以备审核;各聘请单位要于每学期4月30日前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交外专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长期外专聘请流程

(一)外专入境前

1、院系申请:由院、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聘请外专申请表》,并提交外专中文及英文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家及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复印件。

2.报批备案: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填写《聘请外专备案表》,并提交外专中文及英文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家及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及认证复印件,分别报送青海省教育厅及西宁市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备案。

3. 外专工作许可申请: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填写《外专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并提交青海师范大学正式介绍函件、外专中文及英文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家及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报送青海省外专局审批。(外专随行家属需提供结婚证及认证件,外专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及认证件)。

4. 外专签证通知书申请:提交青海师范大学聘请外专请示红头文件、外专中文及英文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家及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及《外专来华工作许可》原件,报送青海省外事办公室,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5. 办理来华签证手续: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我校外事主管校长签发的邀请函、《外专来华工作许可》、《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一并邮寄给受聘外专,外专持以上函件在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

(二)外专入境后(注:外专入境后15日内办理专家证,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1. 体检:外专及随行家属各需4张2寸彩色照片,持本人护照及护照复印件,空腹到青海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

2. 合同:若外专体检合格,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同外专签订国家外专局标准合同及青海师范大学合同附件。

3. 办理专家证:外专入境后15日内,持以下材料向青海省外专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u 青海师范大学正式介绍函件

u 一张外专2寸彩色照片

u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u 外专工作合同复印件

u 外专护照首页及“Z”签证页复印件

4. 办理居留许可:外专入境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西宁市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u 青海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介绍函件(包括外专及家属姓名、护照号码、申请事由、申请期限)

u 外专护照首页、签证页复印件(外专家属及子女均需提供护照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u 住宿登记表(外专家属及子女需分别单独填写此表)

u 外专证原件及复印件

u 体检证明(十八岁以上的外专家属必须提供体检材料)

u 签证及居留许可申请表(外专家属及子女需分别单独填写此表,并粘贴白底护照照片)

u 外专家属需提供结婚证、及结婚认证证明

u 外专子女需提供出生证、及出生认证证明

u 外专需为其家属及子女分别逐一出具邀请函

u 外专家属及子女的申请材料中均需提供外专的护照首页及签证页。

5. 办理教职工一卡通:需提供外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在我校网络中心办理教职工一卡通。

四、合同到期,离校手续办理 1、外专合同到期,需办理好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最后一月的工资,聘请单位应协助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一)督促外专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教学大  2、督促外专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教材、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志、考题及标准答案等教学材料,完成后由聘请单位在《外专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聘请单位”栏盖章。(二)督   3、督促外专还清学校及院系图书馆所借书籍,完成后由图书馆在《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图书馆”栏盖章。表格》的“图书馆”栏盖章。表 格》   4、督促外专交还专家楼借用的物品,缴纳相关费用,如退还网线、缴纳水电、煤气、电话费等,由专家楼管理人员在《外专离校手续办理表格》的“专家楼”栏签字。(四)督促外专在离校前缴清电话费用,如     5、督促外专在离校前缴清电话费用,如果话费不能在离校前缴清的,将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交纳¥300元作为话费押金。 四)督促长期 外专在离  6、所有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外专可凭《外专离校手续办理表格》到国际交流交流中心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 7、任期满一年的外专离任时,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举行欢送餐宴,并赠送任教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部分:外专待遇说明

外专的待遇一般包括:月工资、住宿补贴、医疗保险、意外人寿保险等几个方面。

一、外专待遇明细

按照国家外专局规定,聘请单位应根据外专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而确定月薪。1、专业课程类外专:每周工作量 1、专业课程类外专:每周工作量不得低于12-14学时,超过14学时,超出部分工资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课酬。1、专业课程类外专:每周工作量不   2、语言类课程外专:每周工作量不得低于12小时,超过14小时,超出部分工资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课酬。1、专业课程类外专:每周工作量不得低  3、国内及国际旅费:对于初次从境外飞抵青海赴任,聘用时间为一学年的外专,我校将支付其双程国内旅费;聘用时间连续二个学年的,支付其单程国际旅费。4、国际旅费系指专家学者来青海途经北京、上海或广州的经济仓国际机票。

二、工资的发放及扣税

1、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每月按三十天计算,包括二月。每月的第15天为当月月薪的发放日,如遇周末,工资发放顺延。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外专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放; 2、聘用单位支付外专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500/月),但下列情况除外: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专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专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外专工作期满一年的外专提供休假补贴共计¥2400元;专家提供休假补 4、外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外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801.00元;5、我校聘请的外专,  5、我校聘请的外专,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常发放;

三、住宿补贴

原则上专家应居住在校内专家楼,并由学校负担其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和暖气费用,并且补助每月电话费用;如因校方原因无法安排专家楼住宿的,学校可协助租房并按月补贴住房津贴。

四、医疗保险根据中国的医疗制度规定,我校为受聘的外专提供公费医疗

根据我校为受聘外专提供公费医疗(具体标准同我校教职工标准,即在社保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校支付80%,个人支付20%)。

外专就医可以到本校校医院,病情严重的可由校医院转诊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红十字医院、省人民医院等,未经许可在其它医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挂号、出诊、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等费用自理。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五、意外人寿保险我校要求所有来华的外专自行购买意外人寿类商业保险,学我校要求所有来华的外专自行购买意外人寿类商业保险,学校不予负担。

第五部分:外专管理工作

长期外专到校后,其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会同各聘专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其中行政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各聘请单位负责;后勤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负责;各单位应加强工作计划性,对外专实行目标管理和定期进行工作评估以保证聘请效益。各单位在从事外专管理工作时应严格遵循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

一、行政管理:

1、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其行政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中心需要派出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专人选确定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 2、外专人选确定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安排其来华前具体事宜,包括建立外专档案、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确定航线及定购机票、安排住房等。 3、外专抵离境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安排迎送、办理有关证件,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办理换汇手续等。4、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由国际教 4、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安排有关活动,如学校情况说明会、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会、业余文化活动等。5、外专在我校工作 5、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协助各聘请院、系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外专进行教学科研管理。6、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  6、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外专进行后勤工作管理;

二、教学(科研)管理

1、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其教学(科研)的管理工作应由所在院、系负责,实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要对承担不同院、系课程的外专明确其归属,要依据外专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对外专的使用作出合理安排。  2、各聘请单位负责外专的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一名政治及业务素质较高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

4、各院、系要按外专所讲课程性质,把他们安排在相关教研室或集体备课

组,参加教学研讨活动,由教研室主任或集体备课组组织负责管理。不能落实到教研室或集体备课组的外专应由所在院、系领导直接管理指导。院、系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提高外专教学质量的责任。

5、外专的教学工作由所在院、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直接下达给外专本人,为维护外专教学工作秩序,保证外专的教学质量,未经我校同意,外专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如有违约者,将立即终止合同。

6、学期初,各院、系须认真与外专沟通,共同制定好外专的学期工作计划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表等),并在实施中监督外专教学运行情况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院、系需要求外专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制定教学日历,并严格执行;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使用好教材,适当补充教学内容,努力提高课堂效率。外专有义务对主讲课程的教材的选用或编写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应主动与学生沟通,征求他们对老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7、外专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课程和课时经双方商定后,

不得擅自更改。若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时,应经院、系报学校批准。

8、各院、系须对外专期末考试出题、考试过程、成绩评定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原则上,外专讲授课程的考试、考查的安排应集中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

不经允许,不得擅自提前进行(注:外专合同规定的离校时间寒假为1月15日、

暑假为7月15日)。

9、外专所讲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院、系须指导和监督外专按时上交期末学生

考试成绩单、教材、教辅材料等全部教学资料。

10、院、系领导、所在教研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到外专班级听课,跟踪指导,

立考核制度。每学期由教务处、督导、所在院、系组织所在系部的领导及学生

对外专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所在院、系和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由外专所在院、系向外专通报考核结果,并向他们提出改

进意见。

11、外专因故不能上课,必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须经所在院、

系主管领导同意;三天以上需填写《外专请假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向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报批。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扣发两天工资。

12、外专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课的,应征得院、系的同意。

13、聘请单位在外专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应对其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填报《青海师范大学外专效益考核表》,做出外专聘请效益总结,作为外专续聘的依据。对于外专在聘用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8、聘请  14、对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延聘的外专,聘请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前内通知其本人。对其中表现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外专,聘请单位可在合同期满后为其出具推荐信。凡有不良嗜好、有损道德、传播宗教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的,聘请单位不得为其出具推荐信。10、对被聘用单位解聘或随意中止合15、对被聘用单位解聘或随意中止合同的外籍人员,为避免他们长期滞留到处求职,聘请单位应负责将解聘或中止合同情况及时报告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校将及时地向西宁市人事厅外专局和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并协助缴销和注销《外专证》、居留许可,促其早日离境。

16、各聘请单位须对外专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外专目标管理主要包括:
(一)教材及教学:外专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聘请单位与专家协商确定,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如果外专拟根据学校要求编写教材,学校要提出大纲要求。

(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4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院、系的同意。
(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课件。
(四)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
(五)考试:任课外专负责出题(含听力课)、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
(六)工作态度: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热情主动。
(七)科研: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若代表学校参加研讨会或发表成果,均用聘方名义。成果显著者给予奖励。

三、外专的后勤管理:

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期间,其后勤管理工作主要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上述各单位应实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度;

1、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从事外专的后勤管理作;

2、 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入住在我校北校区家属院内,外专的住房分配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安排;

3、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在确保外专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为外专提供优质的住宿及其他服务,使外专们解除后顾之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教学及科研工作。

4、 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保卫科应积极参与并指导外专的保卫工作,确保他们的人身及生命财产安全;

5、 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对外专住房进行定期检修,及维修工作;

四、休假管理规定

1、合同期内,外专享受中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以及学校寒暑假。2、外专享受其本国的国庆日和传   2、外专不再享受其本国的国庆日和传统节日:如圣诞节、感恩节等。聘用单位应提前告知外专,以免影响正常工作。3、外专因病   3、外专因病请假,应当凭医院医生的证明,向聘请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请假。   4、一学期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薪金照常发放;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可按受聘方日薪(每月按30天计算)的50%支付薪金,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我校还可选择解除外专聘请合同,可根据外专已服务的期限酌情支付部分离华费用。5、长期 5、外专因事请假,应向聘请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说明情况,经聘请单位同意后,按日扣发薪金。如在事假结束后能及时补课,则可免扣薪金。6、在合同

6、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1天,扣发3天薪金:旷职3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部分:外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外专聘请单位须知:

1聘请单位应加强外事纪律及安全保密纪律教育,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专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外专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聘请单位挑选责任心强、守纪律、懂外语的教师担任外事秘书外事秘书工作职责包括外专来华接机、熟悉校园环境、教学事务安排等事宜。  2、外专来华后,聘请单位要向他们宣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聘方的工作制度、院系教学、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 3、我方人员应尊重外专的宗教信仰,照顾其生活特点,但不允许其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或进行宗教活动。    4、外事秘书应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外专在校期间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请示与协调。 5、鼓励我校师生同外专进行正常交往。在与外专的日常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做到不卑不亢,同时要注意仪表、言行文明,讲究礼貌。   6、我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邀请外专外出旅游、参观,如确有必要,应先向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请示,并提供详细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住宿地点等),获准许后方可通知外专。 7、我校师生、员工邀请外专参加任何活动须事先与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联系,并进行登记。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对活动计划不清,组织不善者,不予安排。5、学院设有足够的卫生员和安全值班室,确保外专公寓   8、聘请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对外专人身意外伤亡、医疗卫生、经济安全、因利益纠纷及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并由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通报青海省外事办公室、青海省教育厅及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8、对不宜继续在青 9、对不宜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外专,应及时将其详细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并由学校外事管理部门通报青海省省人事厅外专局、青海省外事办公室、青海省教育厅及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青海省人事厅外专局审核后,再通报国家外专局和各地、各部门。9、聘请单位应加强外事纪10、切实保障外专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专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会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聘请单位要积极为外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主动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等活动。可适当组织专家就近参观名胜古迹,参加单位组织的社会文化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人文环境等。  13.外教在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须向聘用单位和外事办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外教利用节假日旅游,聘请单位必须提醒他们提前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并在外事办登记。 14. 外专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园内或校外进行宗教活动。外教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5.外教不得参与及修炼中国政府命令禁止的各类有害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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