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是指在青海师范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种类型:
1.公派出国(境)是指在校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和学校交流与合作项目及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管理。
2.因私出国(境)包括研修、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我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和财务处为该项工作的主要会审部门。
第六条 各院系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指导学生确定在外学习计划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专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部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政审、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外派毕业生的档案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校际交流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好,品行兼优者优先选派。
3.外语水平优良,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4.无拖欠应向学校交付的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5.承诺履行本暂行规定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
6.符合特定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选派程序
对于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学校坚持“学生个人申请,院系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1.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年4月、11月制定下一学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计划》,上报学校批准。
2.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获准的《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
3.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按一定比例差额选拔派出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由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4.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择优录取,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5.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候选人申请材料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6.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国(境)外院校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单位,并协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及学生工作处办理派出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
1.公派出国(境)学生经批准出国(境)期间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校按规定进行课程和学分认证。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及签证(注)后,须及时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必须按我校和外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外学习期间被外方学校开除或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3.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4.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5.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6.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
1.学生在申办出国(境)签证(注)期间,可以正常办理我校下学期课程选修手续;获得签证(注)后,由院系统一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退选手续。
2.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应符合学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选择与我校本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习,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在对方学校应学课程,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对学有余力者,鼓励选读与其专业相关的其他课程。
3.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学分、课时及课程内容相近原则,由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课程转换审批表》,经院系审核确认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分认定工作。
4.如果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与本校学分、课时及课程内容相距较大,未能得到所在院系、学籍管理部门认证许可,返校后,必须补修出国(境)期间所缺的课程,否则将不能正常毕业。因未补修,所缺课程而导致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而申请延期的,经学校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成绩
1.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各科成绩,由国(境)外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寄至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2.国(境)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3.如在国外(境)院校学习期间出现考核课程不及格的,应按国外(境)院校的有关规定及时重修,未能完成重修的,应在返校后重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具体课程由所在院系认定,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4.赴国(境)外友好学校短期研修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经所在院系认定、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其所学课程可获得我校综合素质课程的2个学分,成绩记为60分。
第十八条 毕业
1.在国(境)外学习的本、专科学生,须在毕业前七个月须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需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修满学分;完成论文初稿;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于毕业前四个月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毕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3.交流学生毕业审核依据校内内学习情况和校外学习情况进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境)前管理
1.学生本人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并经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办理出国(境)所需手续。
2.出国(境)学生获得签证(注)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统一将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院系)报所属院系、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以方便学生办理各项手续。
3.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与公派出国(境)学生签订《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4.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后将协议书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存档。
5.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工作处和所属院系共同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6.出国(境)学生应当办理出国健康证明,投保国际间旅行险和在国(境)外期间有效的医疗和意外保险,并承担本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
7.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内贷/借款的,应将贷/借款偿还后再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出国(境)期间管理
1.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学生所属院系协调管理。
2.各院系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我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及学习指导工作。
3.学生抵达国(境)外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所属院系,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祖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青海师范大学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
4.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5.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青海师范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6.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在外学习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签证(注)及居留许可,如果需要,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7.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在留学目的国或地区办理相应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
8.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管理
1.学生返校一周内,持《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及出国(境)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双学位认定手续。
2.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提前缴清在外学习期间的青海师范大学学费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注)等费用自理。
第七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研修、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学生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形式的学生出国(境)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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