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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18 19:05:28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一章 因公出国(境)的类型

第一条 按照派遣方式与资助方式,将因公出国(境)分为如下类别: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等人员,以及由教育部等有关部委选派的援外教师。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指由学校及院(系)通过各种校、院(系)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等形式的人员。

(三)因公出国(境)工作、短期访问:指由上级部门或我校提供专项资金,资助在校教职工参加我校、各级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三个月以下的出国(境)短期访问、进修、培训,或承担学校委派的专项出国任务等。

(四)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指我校在职教职工获国(境)外方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自筹经费,经学校同意,按公派规定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人员。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重在取得实效。出访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大幅压缩出国(境)培训规模,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四条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五条 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的规定,参加双跨团组、国(境)外培训均列入年底计划,并列入本人、本单位和学校出访批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依此从严控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因公临时出国次数。个别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需经学校外事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此条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领导干部每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境)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境)。

第六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职务(职称)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除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外,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各出访团组或个人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事件。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参加体育赛事及文艺演出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人数与出访国家(地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三章 出国(境)计划及立项

第九条 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各单位需在每年的11月中旬前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上报次年的年度出访计划与人选建议,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访学、授课等除外,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否定或调整意见,之后上报校党委审批;校级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汇总。所报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分别上报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条 各单位、校级领导需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访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分别在各单位、校级领导出访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参加上一级组团人员的出访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各单位要依此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

第十二条 含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个人学术会议、访学及授课等出访团组除外)需由组团单位认真、完整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处级及以上人员因公出访立项表》(附件1)。

(一)组团单位在立项时务必要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原则上涉及不同单位参团的团组应各自承担出访费用。

(二)立项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拟出访团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原则上名单一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删减但不可替换。公示通过后方可启动相关出访办理手续,在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

第四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均应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由经费来源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出国(境)访学一般需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按要求将其它相应材料一同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教职工均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3);因公赴台教职工需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4)。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及赴港澳访问需事先向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履行请假手续,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处级干部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需经过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处级及以上人员除外)出国及赴港澳访学、进修、劳务,授课、参加合作研究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后由教职工本人到公安部门按因私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赴台湾访问、访学及参加学术会议团组统一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向青海省教育厅报批(含校级领导),并由教育厅向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转报。校级领导赴台,需事先向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履行请假手续,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参加校外团组,组团单位必须来函征求学校意见,再按校内相关出访程序办理。

第五章 证件办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统一办理,教职工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出国及赴港澳访学、进修、劳务,授课(处级及以上人员除外)、参加合作研究(处级及以上人员除外)等,赴台湾访问、访学或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证件由本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均持因私普通护照;公派出国(境)工作、短期访问均须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中,接受学校经费资助的人员须持因公普通护照,个人自筹经费或接受外方资助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可持因公或因私普通护照。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应由出国(境)教职工本人或代领人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登记领取。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教职工必须在其入境之日起7日内(以我边检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按管理权限送省外办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国(境)者,拟出访教职工应在原拟出访时间前后一周内及时将证照交回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及学校领导因公赴台湾,应在回校后将其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组织部保存。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处级干部及校领导所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由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行前要接受外事纪律教育。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工作由校纪委、组织(人事)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共同负责,每个出访团组行前教育至少由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组织。教育培训根据团组出访任务采取集中学习、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外出时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出访教职工应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批准的天数出入境,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计算办法以我国边检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出境和入境日期戳为准,两者之间的时间为在外停留时间(如:任务批件在外停留时间为6天,出访人9月10日出境,则最迟必须于9月15日入境),认定是否绕道其它国家和地区,则以护照上有无未经批准的出入境戳为准。

(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三)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四)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五)不得借出访之机牟取私利。

(六)校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使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出访教职工应讲究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不卑不亢;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九)在国际会议上或公共场合,遇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时,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在外出访期间,不得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接触,不接受其散发的宣传品。

(十)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十一)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十二)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必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出入赌博场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或负责人责任。派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出访人员遵守本规定。

(十三)出访团组在国(境)外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

(十四)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回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或组织(人事)部统一保管或注销。

(十五) 因公护照遗失、损毁后应及时报失。报失时需提供持照人书面说明,含护照号,遗失时间、地点、原因、持照人签名等。

(十六) 为更好地保障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增强在境外防御风险的能力,因公出访人员出访前均应购买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访教职工返校一周内,由出访人或出访团组指定专人将证件和出访报告及相关表格(赴外授课的除外)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同时报送出访报告及相关表格的电子版。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出访证件及报告接收证明(附件5)、换发证件费的正式发票。出访报告及相关表格的内容应当具体详实、言之有物,包括出访人员组成、时间、地点、行程及成果。

(一)处级及以上人员须提交由团长签字后的《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情况反馈表》(附件6)纸质版及出访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其他人员须提交《青海师范大学因公出访成果报表》(附件7)纸质版。

(三)出访教职工报销境外差旅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出具的出访证件及报告接收证明(附件4),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监督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校纪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人事)部、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出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禁止其再次出国(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鉴于立项、公示、审批、办证需要一定的工作日,因此出国(境)、赴台湾访问手续办理至少需要60个工作日(具体视不同国家和地区签证办理所需的时间而定);节假日由出访教职工本人前往省或市外事部门办理或领取证件。

第三十四条 处级及以上人员不得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务。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的选拔须具备的条件。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3.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4.具有完成出国任务的身体条件。

5.申请因公出国(境)教职工须在校工作2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应工作满2年以上;出访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短期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在回校工作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出访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在回校工作两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1.不属于我校正式教职员工的;

2.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3.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3年的;

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6.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三)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11号)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短期访问及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8)。

第三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属于非学历教育的,留学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国内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学历教育的,留学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原《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青师校字【201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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